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賴瑞隆等16人 105/11/11 提案版本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部之總數以十四個為限。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部之總數以十五個為限。
立法說明
一、新增海洋部。

二、故部之總數修正為以十五個為限。
第三十條
各部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設六司至八司為原則。

二、各司設四科至八科為原則。

前項司之總數以一百十二個為限。
各部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設六司至八司為原則。

二、各司設四科至八科為原則。

前項司之總數以一百二十個為限。
立法說明
新增海洋部,業務司級單位之總數由以一百十二個為限,修正為以一百二十個為限。
第三十一條
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

各委員會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第一項委員會之總數以八個為限。
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

各委員會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第一項委員會之總數以七個為限。
立法說明
將海洋委員會升格為海洋部,委員會總數由八個修正為七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