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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余宛如等16人 105/11/04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三條
機關內部單位分類如下:

一、業務單位:係指執行本機關職掌事項之單位。

二、輔助單位:係指辦理秘書、總務、人事、主計、研考、資訊、法制、政風、公關等支援服務事項之單位。
機關內部單位分類如下:

一、業務單位:係指執行本機關職掌事項及資訊事項之單位。

二、輔助單位:係指辦理秘書、總務、人事、主計、研考、法制、政風、公關等支援服務事項之單位。
立法說明
依組改規定,資訊單位係定位為輔助單位,依據機關首長及業務單位之需求規劃系統。但在電子化政府及數位治理之潮流衝擊下,資訊機構應跳脫既往幕僚及支援角色之框架。除配合機關內業務單位提出之需求外,更應主動擔負起機關內流程簡化及運用自動化技術推動業務創新之企劃職掌,以協助機關提升效率,開創便民服務機制。為此,允宜重新定位資訊單位之角色與職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