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鄭汝芬等24人 101/09/18 提案版本
第二十條
一級機關置幕僚長,稱秘書長,列政務職務;二級以下機關得視需要,置主任秘書或秘書,綜合處理幕僚事務。

一級機關得視需要置副幕僚長一人至三人,稱副秘書長;其中一人或二人得列政務職務,至少一人應列常任職務。
一級機關置幕僚長,稱秘書長,列政務職務;二級以下機關得視需要,置主任秘書或秘書,列常任職務,綜合處理幕僚事務。

一級機關得視需要置副幕僚長一人至三人,稱副秘書長;其中一人或二人得列政務職務,至少一人應列常任職務。
立法說明
二級以下機關主任秘書屬重要幕僚,參贊眾多決策,為避免機要人員專業素質不足決策馬虎,應以常任職務任用為宜,避免行政單位便宜行事,以機要職任用主任秘書,形成文官體制的紊亂。
第二十三條
機關內部單位分類如下:

一、業務單位:係指執行本機關職掌事項之單位。

二、輔助單位:係指辦理秘書、總務、人事、主計、研考、資訊、法制、政風、公關等支援服務事項之單位。
機關內部單位分類如下:

一、業務單位:係指執行本機關職掌事項之單位。

二、輔助單位:係指辦理秘書、總務、人事、主計、研考、國會聯絡、資訊、法制、政風、公關等支援服務事項之單位。
立法說明
行政機關的國會聯絡工作多屬臨時任務編組,未予法制化,對於國會顯不尊重,行政機關國會聯絡單位的定位應予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