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租稅教育、勞動教育、多元文化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租稅教育、勞動教育、多元文化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立法說明
一、本條第二款新增「租稅教育」、「勞動教育」、「多元文化教育」作為教育部掌理事項。
二、教育部長年以來主管全國學術、文化及教育行政事務。又本法於民國101年修正公布,102年元月一日起施行,第二條明列諸多執掌事項,然而有關租稅教育一項,付之闕如。財政乃庶政之母,是政府達成各項施政目標重要支柱,舉凡推動「交通、衛生、教育、經濟與福利等」皆是經由租稅所推動,租稅是國家進步與繁榮之動力,更是一個國家生存所必須。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納稅是國人之責任,而要養成納稅的習慣,則必須從小做起。
三、當前雖有將少部分勞動議題結合其他教育事項置入課綱,且民間團體與地方政府也進行教科書編撰,但現行課綱並未針對勞動教育做系統性規範設計,且課綱就法位階效力而言,僅列於行政規則之範疇。教育部做為國家人才培育的最高主管機關,從國民學校教育到終生教育的進行,不僅關乎國民個人自我實現是否能成為國家產業發展的後盾,更塑造出人民在一生中得以學習尊重民主社會多元意見的機制。故應實施勞動教育,以推升技術職業教育,促進勞動意見發表,統合各方建議,逐步臻善勞動權益。
四、我國為多元文化社會,除固有族群外,更有來自世界各地之族群,其文化也逐步融入我國生活文化之中。政府單位應協助國人瞭解多元群體之文化差異,使我國各族群能互相認識並了解其多元之處,進而接納且欣賞不同文化。應將多元文化教育納入我國教育政策並加以推動,提升國民對多元文化之認識與尊重,並強化我國國際視野。
二、教育部長年以來主管全國學術、文化及教育行政事務。又本法於民國101年修正公布,102年元月一日起施行,第二條明列諸多執掌事項,然而有關租稅教育一項,付之闕如。財政乃庶政之母,是政府達成各項施政目標重要支柱,舉凡推動「交通、衛生、教育、經濟與福利等」皆是經由租稅所推動,租稅是國家進步與繁榮之動力,更是一個國家生存所必須。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納稅是國人之責任,而要養成納稅的習慣,則必須從小做起。
三、當前雖有將少部分勞動議題結合其他教育事項置入課綱,且民間團體與地方政府也進行教科書編撰,但現行課綱並未針對勞動教育做系統性規範設計,且課綱就法位階效力而言,僅列於行政規則之範疇。教育部做為國家人才培育的最高主管機關,從國民學校教育到終生教育的進行,不僅關乎國民個人自我實現是否能成為國家產業發展的後盾,更塑造出人民在一生中得以學習尊重民主社會多元意見的機制。故應實施勞動教育,以推升技術職業教育,促進勞動意見發表,統合各方建議,逐步臻善勞動權益。
四、我國為多元文化社會,除固有族群外,更有來自世界各地之族群,其文化也逐步融入我國生活文化之中。政府單位應協助國人瞭解多元群體之文化差異,使我國各族群能互相認識並了解其多元之處,進而接納且欣賞不同文化。應將多元文化教育納入我國教育政策並加以推動,提升國民對多元文化之認識與尊重,並強化我國國際視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