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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職務者,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職務者,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鑑於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於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後,駐外機構已無法再新進派用人員,基於教育交流推展及拓展海外教育事務之業務需要,教育部駐外人員除需具有教育專長外,外語能力亦為必備要件,囿於具備特殊語系(如俄羅斯語、韓語、西班牙語等)能力人才極度缺乏,且渠等人員實無法完全經由考試用人取才,復以國際教育交流工作重視傳承及實務經驗,亟需借重學界或專業人士協助推動,為利我國國際教育交流工作順利推展,彈性教育部駐外教育人員之遴才管道,爰增訂第二項定明第一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三、第二項所稱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係指擔任各駐外機構編組表所列以組長或參事為對外名義之職稱。
二、鑑於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於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後,駐外機構已無法再新進派用人員,基於教育交流推展及拓展海外教育事務之業務需要,教育部駐外人員除需具有教育專長外,外語能力亦為必備要件,囿於具備特殊語系(如俄羅斯語、韓語、西班牙語等)能力人才極度缺乏,且渠等人員實無法完全經由考試用人取才,復以國際教育交流工作重視傳承及實務經驗,亟需借重學界或專業人士協助推動,為利我國國際教育交流工作順利推展,彈性教育部駐外教育人員之遴才管道,爰增訂第二項定明第一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三、第二項所稱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係指擔任各駐外機構編組表所列以組長或參事為對外名義之職稱。
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定明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二、增列第二項定明修正條文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