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其他名稱
:國民政府內政部組織法
提案人:
李俊俋
連署人:
陳亭妃
蔡其昌
陳歐珀
尤美女
邱志偉
趙天麟
吳秉叡
鄭麗君
劉櫂豪
何欣純
黃文玲
許智傑
黃偉哲
邱議瑩
許添財
陳其邁
魏明谷
葉宜津
提案日期: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有鑑於過去內政部作為選政單位,由民政司職掌地方自治之規劃、監督、指導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項,與負責選務工作的中央選舉委員會,其業務性質多有重疊。前者為行政部會,而後者為獨立機關,亟需維持獨立性之選舉、罷免事務,其所應歸屬負責之機關安排;再者,中選會已落實法制化,應進行選政、選務合一,以避免日後中央選舉委員會適用選罷法規執行相關作業規定時,內政部以選政單位之姿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必須依內政部之法令見解,將有損獨立機關辦理選務之公平與公正性,因此內政部組織改革後,是否仍納入選政業務,顯有重新審視之空間。爰此,將修訂「內政部組織法第十條」條文,將內政部民政司之選政事務予以刪除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內政部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