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三讀版本 112/04/07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12/03/27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蔡易餘等19人 111/10/28 提案版本
吳思瑤等17人 111/11/11 提案版本
(現行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條文)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立法說明
一、審酌目前經濟部、交通部之機關名稱已可對應職掌範圍,爰修正第七款及第八款,維持目前機關名稱。

二、因應近年新興全球溫室氣體減量趨勢、淨零轉型目標,及改善事業廢棄物處理等政策重點,爰修正第十二款,調整設立環境部。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立法說明
一、審酌目前經濟部、交通部之機關名稱已可對應職掌範圍,爰修正第七款及第八款,維持目前機關名稱。

二、因應近年新興全球溫室氣體減量趨勢、淨零碳排、產業轉型等轉型目標,及改善事業廢棄物處理等政策重點,爰修正第十二款,調整設立環境部。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立法說明
一、審酌目前經濟部、交通部之機關名稱已可對應職掌範圍,爰修正第七款及第八款,維持目前機關名稱。

二、因應近年新興全球溫室氣體減量趨勢、淨零轉型目標、資源循環、化學物質管理等新興業務需求,及改善事業廢棄物處理等政策重點,爰修正第十二款,調整設立環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