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三讀版本 110/12/24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10/05/24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吳怡玎等17人 109/12/24 提案版本
黃國書等22人 110/04/16 提案版本
林宜瑾等17人 110/05/14 提案版本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1人 110/05/21 提案版本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立法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立法說明
一、第一款至第十三款未修正。

二、整合政府有關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及傳播五大業務,成立數位發展部,列為第十四款。另為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配套將科技部調整為具跨部會協調功能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另於修正條文第四條規範。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立法說明
配合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刪除第一項第十四款。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及體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立法說明
一、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至第十三款未修正。

二、體育事務龐雜多元,且運動產業正蓬勃發展,以現有規模及編組,除無法跨部會有效溝通與協調外,仍不足以面對快速之變遷,實有從現行三級機關升格為二級機關之必要,再者,各國中央政府體育行政之架構,不乏有將教育、文化、觀光、青年等業務,以多元平行組成為同一部會,是故,參酌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等他國之行政組織之架構,爰修正第五款。另整合政府有關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及傳播五大業務,成立數位發展部,爰增列第十四款。又為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配套將科技部調整為具跨部會協調功能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另於修正條文第四條規範。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立法說明
一、為規劃成立數位發展部,並將科技部改組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爰修正第十四款,以使行政院所屬部會之調整於法有據。

二、其餘各款未修正。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立法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立法說明
一、第一款未修正。

二、配合科技部調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增訂第二款,其後款次遞移。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九、數位發展委員會。
立法說明
增設數位發展委員會,款次調整。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立法說明
為配合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增訂第二款款,後款次遞移。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立法說明
一、第一款未修正。

二、配合科技部調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增訂第二款,其後款次遞移。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立法說明
一、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行政院機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鑑於規劃成立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負起統合、協調中央各機關有關科學技術發展之原則性政策的責任,故於本條增列之。

二、原條文第二款以後之款次依序遞移。
第九條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監理委員會。
立法說明
觀諸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職掌多為監理工作,且為因應部分職掌移列至數位發展部,為使名實相符,爰第二款修正為國家通訊傳播監理委員會。
第十五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明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授權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