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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24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10/05/24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行政院
110/04/06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立法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立法說明
一、第一款至第十三款未修正。
二、整合政府有關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及傳播五大業務,成立數位發展部,列為第十四款。另為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配套將科技部調整為具跨部會協調功能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另於修正條文第四條規範。
二、整合政府有關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及傳播五大業務,成立數位發展部,列為第十四款。另為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配套將科技部調整為具跨部會協調功能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另於修正條文第四條規範。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立法說明
配合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刪除第一項第十四款。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及體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及體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立法說明
一、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至第十三款未修正。
二、體育事務龐雜多元,且運動產業正蓬勃發展,以現有規模及編組,除無法跨部會有效溝通與協調外,仍不足以面對快速之變遷,實有從現行三級機關升格為二級機關之必要,再者,各國中央政府體育行政之架構,不乏有將教育、文化、觀光、青年等業務,以多元平行組成為同一部會,是故,參酌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等他國之行政組織之架構,爰修正第五款。另整合政府有關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及傳播五大業務,成立數位發展部,爰增列第十四款。又為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配套將科技部調整為具跨部會協調功能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另於修正條文第四條規範。
二、體育事務龐雜多元,且運動產業正蓬勃發展,以現有規模及編組,除無法跨部會有效溝通與協調外,仍不足以面對快速之變遷,實有從現行三級機關升格為二級機關之必要,再者,各國中央政府體育行政之架構,不乏有將教育、文化、觀光、青年等業務,以多元平行組成為同一部會,是故,參酌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等他國之行政組織之架構,爰修正第五款。另整合政府有關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及傳播五大業務,成立數位發展部,爰增列第十四款。又為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配套將科技部調整為具跨部會協調功能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另於修正條文第四條規範。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立法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立法說明
一、第一款未修正。
二、配合科技部調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增訂第二款,其後款次遞移。
二、配合科技部調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增訂第二款,其後款次遞移。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九、數位發展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九、數位發展委員會。
立法說明
增設數位發展委員會,款次調整。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立法說明
為配合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增訂第二款款,後款次遞移。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立法說明
一、第一款未修正。
二、配合科技部調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增訂第二款,其後款次遞移。
二、配合科技部調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增訂第二款,其後款次遞移。
第十五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明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