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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王育敏等20人 115/01/02 提案版本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十、兒童及少年事務委員會。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兒少福利政策,內政部於八十八年成立兒童局,作為我國中央兒童福利專責機關。後為因應中央政府組織改造,另設衛生福利部,綜理全國衛生及福利業務,並將原兒童局轄下之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改由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負責,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則改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轄下之兒少福利組及家庭支持組主責。

二、然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涉及層面繁雜,本係跨部會、跨專業、跨領域,當需各部會協同合作。觀諸鄰近國家日本,為解決兒童及少年事務由各部會各司其職所造成行政效率不彰、業務整合不足之問題,爰於二○二三年成立「兒童家庭廳」,職司日本全國兒少相關政策之統籌規劃,其組織直屬內閣府,並直接對內閣府總理大臣負責,其組織改革之高度與魄力,殊值我國借鏡。

三、由於現今兒童及少年相關議題日趨複雜,業務散落於各部會,衛生福利部實難有效指揮、協調其他部會配合辦理兒少相關政策,況查多數兒少福利業務係由三級機關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辦理,已難約束其他部會配合執行,顯有必要於行政院下增設兒少專責機關,提高掌理兒童及少年事務之行政層級。

四、另按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八日行政院官方網站載明,時任行政院長之賴總統清德曾表示,我國兒童福利相關政策須跨部會共同推動,政府未來將成立行政院層級之「兒童權益健康福利委員會」,由院長或政務委員主持,以落實兒童權益保障,惟該委員會迄今仍未成立。

五、鑑此,為統籌規劃我國兒童及少年相關業務,爰於本法第四條第十款新增行政院應下設「兒童及少年事務委員會」,俾利我國整體兒童及少年整體政策之擘劃與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