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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國民教育部。
六、高等教育及科技部。
七、法務部。
八、經濟及能源部。
九、交通及建設部。
十、勞動部。
十一、農業部。
十二、衛生福利部。
十三、環境資源部。
十四、文化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國民教育部。
六、高等教育及科技部。
七、法務部。
八、經濟及能源部。
九、交通及建設部。
十、勞動部。
十一、農業部。
十二、衛生福利部。
十三、環境資源部。
十四、文化部。
立法說明
教育部及科技部分別改制為「國民教育部」及「高等教育及科技部」,款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