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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蘇巧慧等27人 107/03/30 提案版本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國民教育部。
六、高等教育及科技部。
七、法務部。

八、經濟及能源部。

九、交通及建設部。

十、勞動部。

十一、農業部。

十二、衛生福利部。

十三、環境資源部。

十四、文化部。
立法說明
教育部及科技部分別改制為「國民教育部」及「高等教育及科技部」,款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