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
其他名稱
:組改法
提案人:
蔣乃辛
陳學聖
連署人:
陳超明
陳宜民
許淑華
林為洲
王育敏
羅明才
費鴻泰
蔣萬安
徐志榮
林麗蟬
柯志恩
李彥秀
鄭天財 Sra Kacaw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林德福
許毓仁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陳學聖等18人,有鑑於2011年3月日本發生九級強震引發大海嘯侵襲,不僅造成日本東北沿海城鎮嚴重災情,座落於日本福島縣的福島核電廠也因強震發生機組故障、核燃料無法冷卻之緊急情形。日本政府雖然立即宣布進入「核能緊急狀態」並且疏散周圍居民,但此後從第一號機到第四號機,陸續傳出廠房爆炸或火災事件,造成大量輻射外洩,居民疏散範圍也擴大至20公里甚至30公里,避難人數最多達45萬人。日本核災引起全球關注,此堪稱日本戰後所面臨的最嚴重核災也讓世界各國重新檢視核電廠安全機制,並且全面檢討核能安全政策。在世界各國紛紛提升核能安全管制單位層級時,我國主管核子事故應變與監控核能安全的原子能委員會,在組織改造過程中,竟規劃從隸屬於行政院之二級機關降為三級獨立機關。有鑒於日本核災事故之後續處理與監控工作繁複、責任重大,三級單位勢必無法有效執行核能安全監控等相關任務,且三級單位亦無法有效要求其他部會配合辦理,此將影響國家核能安全監控之執行。日本發生核災後,國內各界均要求政府加強核能安全機制與管控,主管事務之執行單位當然不宜層級過低,且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自主運作,爰提案修正「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增設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主掌國內核能政策規劃、核能安全管制、輻射安全管理以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等專業性業務,保障國人生命安全免受核災威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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